长城电工:长城电工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办法2022-04-09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工作监督,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城电工总部。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应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展
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或修订及执行情况;
(七)资产、资金使用情况;
(八)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董事会要求报告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总经理原则上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也可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要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
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相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
董事。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资
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