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tons.cn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3 号盛贸华府 C 座 28 层(730030) 28/F, Building C,Sheng Mao Hua Fu,No.3, Gaolan Road Chengguan District,Lanzhou, Gansu,China, 730030 Tel: +86931 8177627 Fax: +86931 817762 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大成(兰)字(2022)第 21 号 致: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长 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长城电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保证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贵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 2 法律意见 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日期、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 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国投大厦 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4 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 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171,279,75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8.7731%,其中现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3 法律意见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171,272,753股;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名,所持股份7,000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议案二:《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议案五:《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六:《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议案八:《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向子公司 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九:《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议案十:《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法律意见 议案十一:《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 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 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国投大厦14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明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周济海、李睿为大会计票人;郑 久瑞、卢秉升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 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议案一《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正 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法律意见 (2)审议议案二《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议案三《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议案四《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议案五《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议案六《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6 法律意见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议案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议案八《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拟 向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议案九《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甘肃电气装备集团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未获得与 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通过,该议案未通过。 (10)审议议案十《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 法律意见 (11)审议议案十一《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 展战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1,272,7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9%,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0 股,反对票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 告。 8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长城电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 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萨仁 经办律师: 杜卫东 经办律师: 张永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