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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6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

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和意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创

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

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

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
整体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

资者披露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七)新媒体平台;

    (八)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九)路演。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

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

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

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二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

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

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

    (七)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确定:公司国际互联网址为:

www.chinagwe.com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任职要求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及公司控股(包括

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积极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期限等按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积极配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督促改善,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面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

资者保护机构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实践案

例和经验,促进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