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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8-16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

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

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

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

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

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

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

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子

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捐赠时

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以对外捐赠、赞助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0

万元-100 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