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关于与 Gland Pharma Limited 创始人股东(即主要由 Dr. P. Ravindranath 家族、其控制的公司及其管理的信托构成)签订《Amendment NO.1 to the Amended and Restated 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连交 易”),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我们已对本次关联/连交易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