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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星医药: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19-03-26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的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