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的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