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2019-03-2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查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集团未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未超过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股东的净资产的 50%;
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已对有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本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了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四、本集团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