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2019-048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 复药 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 复药 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 复药 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 复药 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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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情
况。
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及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由经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及第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合计持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 资 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 年内转让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3)年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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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给职工。 者注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前述
涉及收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
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
要约的方式; 要约的方式;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 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
门核准的其他形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
(五)或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采取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
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关于要约收购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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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转
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 让或注销。需要注销的,应于该部分股份
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注销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 册资本中核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 会 可 以 按 照 相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及其他 会,并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定设立战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
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 须 经 董 事 会三 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须经董事会三分
之二(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之事项,必 之二(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之事项,必
须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全体董事,并 须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全体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当四分之一(1/4)以上董事或二 序进行。当四分之一(1/4)以上董事或二
(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
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 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
纳。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应有 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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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必须由 可举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 件以及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2/3)
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董事会作
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 事 会 应 当 对会 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非执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 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
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列明。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10)年。 存,保存期限为十(10)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 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
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 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
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 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
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
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 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
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 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 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
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 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
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 者其他款项,该等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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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列情况之一: 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
况之一: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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