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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星医药: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2019-03-26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定期会议)

审议的 2018 年日常关联/连交易报告及 2019 年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与相关关联/连方的日常

关联/连交易系本集团正常经营之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关于本次关联/连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