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单位2018年日常关联/连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2019年日常关联/连交易预计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连交易”),作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 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关联/连交易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本次关联/ 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交 易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