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定期会议) 审议的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续展及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系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单位、控股子公司/单位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 /单位之间的担保,不存在本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及本集团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风险可控。 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江宪、黄天祐、韦少琨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