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的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复 星国际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合称“本次关联/ 连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连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关于本次关联/连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