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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与法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上交
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
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
秘书。
    (三)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资料及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
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形
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
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合规要求及时、准
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需及时披
露事宜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董事会秘书可直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