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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遇到情况紧急的,在确认全体应当参会的人员均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
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