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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的任意一份或多份报刊及上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
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证
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上交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
交易异常情 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
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通报给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起草临时报告文稿、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供、起草、编制信息和文件的人员
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报送董事长;
    (三)经董事长审核认为,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达到本制度和有关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四)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予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
息披露文稿的制作审定,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
如需要停牌,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审定后的披露文稿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任何传递和审核信息文件的部门和人员,均应当在其经手完成后于信息文件上
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由专人负责办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交
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及其他有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再次进行确认,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
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
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后即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
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
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
刊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
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
通车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
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积极联系上交所,并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
息披露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通过直通车业务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互联网、报刊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方能发布;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八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
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
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