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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
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和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证券与法务部),由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
投资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报投资评审组,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
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