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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种子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22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股东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设监事会主
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可设办公室(证券与法务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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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与法务部应当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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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与法务部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与法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与法务
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与法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如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并于接到经修改或补充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与法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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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举行。由于情况紧急
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须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应亲自签署表
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
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
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五)委托有效期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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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表决及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或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证券与法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将监事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与法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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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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