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修订)2018-10-3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江
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
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
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内审责任不能替代企业或具体人员的经济实体责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目前授权公司总部审计风控部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履行内部
审计职责,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经验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
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高度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不得
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
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
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总部财务预
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工作内
容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 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
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编报审
计工作计划,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会计报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二)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 。
(十一)遇到特殊专业性或复杂业务,经请示后可以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
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进行协助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
在年初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
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
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
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
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
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长和总经理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
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
的结果应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
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具体咨询部门为公司审计风控
部。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