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10-3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
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
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标准及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
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
人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同时上述信息的
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相一致。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
用文字注明披露途径。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相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
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
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及其
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秘书室,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审核、披露流程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
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
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
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述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经营管理部、战略投资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
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参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具体接待流程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
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
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办法发生矛盾
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公司对本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