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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01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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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企业发展与战略投
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需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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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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