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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8-2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分别在每年第一季
  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