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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吴中: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12-17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
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
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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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
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
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若 预 留 部 分 于 202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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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30 日前授予,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
含 2022 年 9 月 30 日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
若 预 留 部 分 于 2022                       长率不低于 20%。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考核结果(S)                S≥80        70≤S<80           60≤S<70            S<60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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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审核,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提请公司董事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申诉,
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
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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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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