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将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且多年来一 直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较为了解, 能够胜任公司 2015 年度报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