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集团: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5-03-19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现就 2014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 1
名,委员的组成具备法律、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4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分别就公司提交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说明、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开展 2014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工作、审计会计师关于年报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等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同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一)2014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一次沟通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为:
1、听取了财务总监张红梅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财务状况、投融资活动和经
营成果的初步测算,详细了解公司生物制药产业收入、利润增加的原因,同时对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内部往来账项等审计委员会委员关心的事项进行问询。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对审 2013 年度的审计计划安排、审计重点
等做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围绕年审会计师的程序制定和执行方面进行了沟通。
(二)2014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是与年审会计师的
单独沟通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计委员会就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询问,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相
应的答复,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针对公司 2013 年经营及财务管理的
具体情况,建议公司尽快落实内控建设负责部门及负责人,推进内控制度的建设,
另外,根据目前公司存在帐龄超过 5 年以上的往来款的情况,建议最好建立长期
挂账往来核销审批制度。
(三)2014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1、审阅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听取了
会计师对于经营和财务中的具体情况介绍;
2、审计委员会经与财务总监就审计意见进行核实,认为该报表客观、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以此报表为基础制作 2013 年年度报
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审
阅了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与公司财务总监就审计意见进行核实,认为:该报
表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同意以此报表为基础
制作 2013 年年度报告。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审计工作,以保证公司
如期披露 2013 年年度报告。
(四)2014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1、审计委员会认真细致地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认为报表依据公司会计
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及报表内容完整,报表合并
基础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
2、认真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 2013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对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3 年度审计工作予以总结及评价,建议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为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3、听取了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开展
2014 年内部控制规范的工作计划,建议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依法
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年报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已为我公司提供了十余年的审计服务,所有职员未在
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
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成员保持
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以来都能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经审计委员会表
决通过决定,建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4 年度审
计机构,承办公司 2014 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
要求的审计报告。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费为50万元,与公
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讨论与沟通,在2013年度审计进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
计证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
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
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
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
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加强了与内部审计部门联络与沟通,认真审阅了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同时也认可了该审计计划的可行性,并督促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于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指导性
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
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的、完整和准确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审计委员会非常重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的推进工
作,报告期内,我们听取了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开展2014年内部控制规范的工作计划,目前公司已建立了集团及各
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图,我们认为公司在完善内控管理的同时,最好能够形
成固化的流程,可提高监控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了保障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为各方提供充分
沟通的便利条件,以求达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对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提供的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原拟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公司决定终止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改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筹集发展资金。对此,审计委员会从融资计划的可操作性、公司抗风险能力、
资本实力及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意见。
7、充分关注媒体、监管部门有关公司的各种报道和监管提示,及时核实相
关事项,并作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成员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委员们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勤勉尽责,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