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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宇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03-2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7 第 40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本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正: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
                 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义务。
                                          录和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
                                          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第三十六条           新增条款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评价和完善,并负责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其监督核查

                                            公司对外接待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与制度参照
   第三十七条          新增条款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新增条款
                                        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
                                        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1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及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免于信息披露:
    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2、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的;
    3、公司所发生的事项达不到规定披露要求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3、董事会秘书;
    4、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否则将承
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
求的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
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积极支持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秘书的助手,履行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2、担任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有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2、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管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1、经营班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
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3、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4、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5、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1、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
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
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4、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
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和
完善,并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其监督核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与制度参照《内
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3、定期报告、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认为应请示董事长的,由董
事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当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公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布;公司网站上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应加以制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




             子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各职能部室有关信息




                              公司经营班子信息
   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信息         公司董事会信息           公司监事会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




                                                           否
                                是否属披露信息                     不予披露
                                      是


                                     是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披露文件




                               在媒体、网站上披露信息




                              答复投资者及监管部门问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www.jinyu.com.cn).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亦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管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