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宇集团: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10-28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       9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 5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                                                         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名称
 号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201       金宇集团           2015/11/12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
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 QFII 的,凭加盖公章的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
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
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
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
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
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
施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
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
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
投票。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在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11 月 17 日,上午 9:00-下午 4:30。
    3、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 58 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田野、宋晓庆
    (3)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4
    邮政编码:0100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的
         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