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3-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金宇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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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25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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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公司
92,354,703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12%。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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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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