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03-16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保障向全体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
一、参考因素
本规划结合了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发展战略、盈利能力、股东回
报、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对公司
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
二、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
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
等因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经营管理层
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包括现金利润分配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和未分配利润
(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
中未包括现金利润分配的,董事会进行审议时,应重点关注原因说明及未分配利
润(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通过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该意见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如为不同意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事实、理由。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分配预案中未包括现金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东大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作
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优
先考虑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亦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
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
用募集资金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现金分红结合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1、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
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
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 40%;
(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2、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
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的原因及必要性。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
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
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发表同
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布召开相关股东
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的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必要性。
(5)董事会公告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
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
时向与会股东说明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意见。
(6)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原则上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门提
案,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变更的具体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