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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生物股份: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6-06-20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待实际
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为 0.36 元人民币;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6 年 5
月 20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572,829,860 股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送 现 金 红 利 4.00 元 ( 含 税 ), 共 分 配 利 润
229,131,944.00 元,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0 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3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40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
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公司 96 名股权
激励对象限售股份部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 96 名股权激
励对象限售股份部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 58 号
    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4
联 系 人:田野
邮政编码:01003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