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我们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
贯彻落实,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
2、本次担保的对象为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和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
司,均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和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认
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五、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
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 2019 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法定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
金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 8 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期限自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七、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未完成预期业绩和下游养殖行业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
化等因素回购注销授予股份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股权激励及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
的稳定性与勤勉尽责,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415,200 股。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
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