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公告2020-03-30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生物股份 编号:临 2020-020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董事会工作条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工作条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工作条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2.8 董 事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引 起 辞
职或被解聘,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最后的 删除本条
决定权。
5.1 董 事 会 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5.1 董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定
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 期会议 ,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5.2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提前十日将
5.2 董事会召开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或者其它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5.8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应提前
5.8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 五日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提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 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6.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份 6.1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二 分 之 一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
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 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 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权,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事签字。
6.2 董事会季度及年中例会的议事事 6.2 董 事 会 审 议 季 度 及 半 年 度 报
项 告会议 的议事事项
(一) 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季度及半年生产经 (一 ) 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季度及半年生产
营工作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的报告; 经营工作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的报告;
(二)审议季度、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季度、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三)审议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6.3 董事会年末例会的议事事项 6.3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会议的议事
(一) 审议通过公司总裁关于年度生产经营 事项
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 (一) 审议通过公司总裁关于年度生产经营
告; 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告;
决算方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通过董事长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工 亏损方案;
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董事长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工
(五)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事项和其它有 作报告;
关文件; (五)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事项和其它有
(六)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及会 关文件;
议议程等; (六)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及会
议议程等;
(七)审议决定其它事项。
(七)审议决定其它事项。
6.7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每名 6.7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出席会议的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董事会 表决,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每名
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 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6.8 董事会例会和应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总裁或监事会的要求而
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
6.8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表决方式
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
前提下,经董事会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内容;
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
案;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进行的方式召开。
方案;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应
(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
在会议的当日,将其表决票以传真、电子
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
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发送至会议通知指
(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合并、
定接收人 。
分立和解散的方案;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规定期限内
(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 (一)《证券法》所列内幕信息;
信息; 第七条(二)-(二十五)未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
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 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
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 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
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 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
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 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
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 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
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 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
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管理人员;
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七)项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
按本制度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
制度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
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
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约收购等;
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
增发、可转换债券;
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
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作。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信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信
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 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
公司应向上交所报送如下文件: 公司应向上交所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 (二)知悉第十二条所规定内幕信息的
及相关资料: 法人、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名单及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相关资料。
员;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2011]158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向上交所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 报送。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重大事项进程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 备忘录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网站进
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 行报送。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 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
部门; 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8、前述 1 至 7 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
和父母。 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 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
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2011]158 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向上交 议等。
所报送。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的
报送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网站进
行,具体填报路径为“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
息维护-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完成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
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
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已提交完毕。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
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上市公司可在“通过下载《上市公司内
幕知情人登记表》(Excel 模板),填好后
统一通过“Excel 文件上传”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
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
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
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
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工作条
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