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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生物股份: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4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单润泽律师、高娃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宇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23年1月1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上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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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0,984,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9人,所持股份为58,872,2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表决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其中第1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第2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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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
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841,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
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841,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
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857,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841,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15%;反
对15,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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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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