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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日电子: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0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

议登记办法。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福日电子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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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

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

志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公告时间的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召开地点、

时间、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至2019年5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代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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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149,174,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的

股份数为6,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经统计本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有表

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18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薪酬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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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通过审议《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及其

所属公司增加 5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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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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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唐亚飞




                                                                             王   凌




                                                                    2019年 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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