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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日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2-14  

                        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 -07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8 号)核准,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以每股
7.6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6,540,962 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49,999,997.7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合计人民 19,775,047.6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30,224,950.1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
后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华兴验
字[2021]2100037038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 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尚未开始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所属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以诺”)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号
  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51000000435652        563,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008180013000410890    197,244,997.82
      公司                   福建省分行
 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200100100334415       172,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4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301012900701053      100,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5    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920188000109177                    0.00
      司                     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
 6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8000013328500                      0.00
                             大朗支行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中诺通讯及广东以诺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分别为:12251000000435652、117200100100334415、
351008180013000410890、8111301012900701053,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伍亿陆千叁佰万元整
(¥563,000,000.00)、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万元整
(¥172,000,000.00)、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贰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
柒元捌角贰分(¥197,244,997.82)、人民币壹亿元整
(¥100,000,000.00)。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
目”、“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TWS 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偿还公司
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广东以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作为甲方二)与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
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58000013328500,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终端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与中诺通讯、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公司中诺通讯(作为甲方二)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
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8920188000109177,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
公司 TWS 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