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20—04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诉讼对公
司的影响。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近日
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
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5 民初 5 号民事判决,
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安彩高科关于收到参加诉讼通知
书》的公告,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安
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一案的诉讼。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 05 民初 5 号),法院驳回原告安阳
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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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日、2020 年 10 月 31 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为安阳信益电
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5 民初 5 号民事判
决,并改判为:被上诉人张海峰、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 5,000 万元(相关孳息、损
失另行主张)。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已收回 5,000 万元涉案款项”,四被上诉人不构
成不当得利。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海峰、
王虓、天津安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
告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暂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分阶
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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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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