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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彩高科:安彩高科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2022-03-17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22—01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阳市安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8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阳市安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新能”)最高
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9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近日,安彩新能就贷款事宜分别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本金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署了《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担保本金金额为 13,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担保余
额 44,221.20 万元,其中:公司为安彩新能提供担保余额为 254.84 万元,公司为其
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43,966.36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安阳市安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站南大道与金凤路交叉口向西
200 米路北强基标准化厂房 1 号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1J1W3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安阳市安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河南安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能源”)持有其 100%股权,安彩新能为安彩能源
全资子公司。目前安彩新能正在推进榆济线对接工程项目建设。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2.担保本金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
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
    2.担保本金金额:1.3 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
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
行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贷款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债务人在主
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人
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
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5.保证期间:《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人
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
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安彩新能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风险可控。为安彩新能融资提供
担保可降低其综合融资成本、有利于推动榆济线项目建设进展,确保其后续稳健发
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担保事项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4,221.20 万元
人民币,占可对外担保总额(9.8 亿元)45.1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3.4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