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变更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终止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

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保荐机构,

完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剩余

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告编号:临 2018-08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

定,公司和东兴证券于 2019 年 1 月,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丽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新湖中宝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    95040154700001506               17,241.49
限公司
                  支行
新湖中宝股份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310010010120100606271              58.70
限公司            司杭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湖中宝股份有
                  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    401369893988                        71.89
限公司
                  发区支行
丽水新湖置业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850101040012863                    0.01
限公司            限公司丽水分行
丽水新湖置业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39010155000000365                1,939.86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
瑞安市中宝置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245101040035892                    1.85
有限公司          限公司瑞安市支行
苏州新湖置业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050020210120100034218              46.59
限公司            司苏州吴江支行
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余额为 45,0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 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东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

     (四) 东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年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 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涵、毕少愚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 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兴证券。

    (八)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计 497,669.99972 万元)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 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兴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 东兴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