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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1-2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9.2.11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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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 三 )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的 其 他 方          ( 三 )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的 其 他 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3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4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决定的其他事项。                     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十七)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决定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的事项;


                                     5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置;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关联交易等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事项;                                    设置;
    ( 十 一 )制 订 公司 的基本 管 理 制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度;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 三 )制 订 公司 的基本 管 理 制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度;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政策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一)公司拟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 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润,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议案。


                                          6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现金红利与当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以 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 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计算。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五)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最低应达到 80%;                     素,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采取差异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最低应达到 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7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最低应达到 8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最低应达到 40%;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处理。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最低应达到 20%;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




                                     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

下: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一)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人 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以上董事的同意。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的规定,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9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作出 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
                   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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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对公司特许经营的学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现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经营

的嘉兴南湖国际实验学校、嘉兴市秀洲现代实验学校、嘉兴高级中学

等 3 所学校提供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担保, 担保的期限:签署日在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嘉兴南湖国际实验学校成立于 1998 年 4 月,开办资金 408

万元,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路 1396 号。学校宗旨和业务

范围:承担全日制、寄宿制小学六年教育。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学校资产合计 8298 万元,1-12 月实

现收入总计 4171 万元,结余 364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学

校总资产 10505 万元,1-9 月实现收入 4046 万元,结余 1974 万元。

    公司拟对其提供总额不超过 5 千万的担保。

    (二)嘉兴市秀洲现代实验学校成立于 1999 年 6 月,开办资金

3836 万元,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 2639 号。学校宗旨和业务范

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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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学校总资产 12932 万元,1-12 月实现

收入总计 5730 万元,结余 366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学校

总资产 16604 万元,1-12 月实现收入总计 2291 万元,结余-1409 万

元。

    公司拟对其提供总额不超过 5 千万的担保。

    (三)嘉兴高级中学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开办资金 2132 万元,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洪殷路 341 号。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高中

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学校总资产 7567 万元,1-12 月实现

收入总计 3684 万元,结余-212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学校

总资产 7834 万元,1-12 月实现收入总计 1491 万元,结余-666 万元。

    公司拟对其提供总额不超过 5 千万的担保。

    上述 3 家学校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国际教育投资有限

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经营的学校,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为公司特许经营的学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在对学校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学校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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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授权董事长或其指

定代表(1)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2)在对 3

家学校担保总额度 1.5 亿内,可对 3 家学校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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