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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9-05-14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9-042
债券代码:136380        债券简称:16 新湖 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支付 2018 年 5 月 20 日至 2019

年 5 月 1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新湖01

    3、债券代码:1363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

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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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20%,自2019年5月20日起上调本期债

券后2年票面利率至7.1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5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5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16 新湖 01”的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16 新湖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2.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7 日

    2、付息日:2019 年 5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新湖 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2/5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3/5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11 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0 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00

    传    真:(010)59312908

    项目联系人:魏瑨

    3、联席主承销商

                                4/5
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17 楼

联系电话:(021)68913180

传    真:(021)50801139

项目联系人:郑丽明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安弘扬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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