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0-06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黄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449,967,23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6.86%,本次质押后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1,132,670,140,占 黄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17%;黄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73.5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00%。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 部分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股东名称 黄伟 本次解质股份 208,878,196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14.4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43% 解质时间 2020 年 11 月 4 日 持股数量 1,449,967,233 持股比例 16.86%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 990,482,640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68.31%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52%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本次质押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押融资 股东名称 控股股 为限 补充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股数 始日 期日 资金用途 东 售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1 黄伟 控股股 142,187, 否 否 2020 年 至解除 浙商银 9.81% 1.65% 主要用于 东之一 500 11 月 4 质押登 行股份 所投资企 致行动 日 记日止 有限公 业的经营 人 司杭州 周转 分行 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 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 下: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 况 况 占其 占公 已质 已质 未质 未质 持股 所持 司总 本次质押前累 本次质押后累 押股 押股 押股 押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 股本 计质押数量 计质押数量 份中 份中 份中 份中 (%) 比例 比例 限售 冻结 限售 冻结 (%) (%)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浙江新湖 集团股份 2,786,910,170 32.41 1,939,393,200 1,939,393,200 69.59 22.55 0 0 0 0 有限公司 黄伟 1,449,967,233 16.86 990,482,640 1,132,670,140 78.12 13.17 0 0 0 0 宁波嘉源 实业发展 462,334,913 5.38 346,870,000 346,870,000 75.03 4.03 0 0 0 0 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 力控股集 209,991,540 2.44 192,400,000 192,400,000 91.62 2.24 0 0 0 0 团有限公 司 合计 4,909,203,856 57.09 3,469,145,840 3,611,333,340 73.56 42.00 0 0 0 0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黄伟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的 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对应融资余额 0 亿元;未来一年内(不 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0%、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对应融资余额 0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 2 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126429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45.3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4.70%,对应融资余额 21.37 亿元;未 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52200 万股,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18.7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6.07%,对应融资余额 10 亿 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 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 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 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 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4.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 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 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公司的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产 生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