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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0-07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786,910,170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32.41%,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
               1,713,817,747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61.50%,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的 19.93%。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
            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占其所    占公司
                       本次质押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押融资
 股东名称     控股股              为限   补充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股数                     始日      期日                                 资金用途
                东                售股   质押                                比例(%) 比例(%)
浙江新湖集     是      242,424,   否      否    2020/12   至解除    云南国    8.70      2.82    主要用于
团股份有限               243                      /25     质押登    际信托                      新湖集团
  公司                                                    记日止    有限公                      的经营周
                                                                      司                          转

                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
            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
            下:

                                                    1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
                                                                                       况             况
                                                                   占其    占公
                                                                                   已质   已质    未质   未质
                           持股                                    所持    司总
                                   本次质押前累    本次质押后累                    押股   押股    押股   押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    股本
                                     计质押数量      计质押数量                    份中   份中    份中   份中
                           (%)                                   比例    比例
                                                                                   限售   冻结    限售   冻结
                                                                   (%)   (%)
                                                                                   股份   股份    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浙江新湖
集团股份 2,786,910,170     32.41   1,471,393,504   1,713,817,747   61.50   19.93    0       0      0       0
有限公司
  黄伟     1,449,967,233   16.86   1,132,670,140   1,132,670,140   78.12   13.17    0       0      0       0
宁波嘉源
实业发展    462,334,913    5.38     346,870,000     346,870,000    75.03   4.03     0       0      0       0
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
力控股集
            209,991,540    2.44     192,400,000     192,400,000    91.62   2.24     0       0      0       0
团有限公
  司
  合计     4,909,203,856   57.09   3,143,333,644   3,385,757,887   68.97   39.37    0       0      0       0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0 万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对应融资余额 0
               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 101526 万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6.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1.81%,对应融资

               余额 19.9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
               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
               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
               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
本、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4.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
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
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上市公司的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
管理产生影响。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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