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21-04-1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交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
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之间
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激励对象
的期权数量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
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3、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
核办法,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
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该考核办法已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