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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2021-04-3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
负责对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和管理,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制
作工作底稿备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


                                   1
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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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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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资料(不限于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内幕信
息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
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
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
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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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部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
债券;
    (三)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
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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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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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尚未公布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
得以此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传递和保存。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7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
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违
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对其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
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证券相
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8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9
                                  附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或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    亲属关   知悉内幕信息地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称       身份   部门          位                            日期      系           点           息方式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