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第十届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1-04-30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通过公司内网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
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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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相符。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
联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业务骨干员
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新湖中宝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
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合营和联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
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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