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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21-06-0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交的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

整和权益授予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权益

授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

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首期股票期权的首次权益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的首次权益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05 万份

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