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2021-07-09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1-03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权益授予日:2021 年 5 月 31 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35,655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489 人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权益授予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于近日完成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04、005、006
号)。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
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0、018 号)。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21 号)。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意见;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 划 权 益授 予的议 案 》 ,并 发表了 同 意 意见 (详见 公 司 公告 临
2021-022、023、024、025 号)。
二、股票期权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5 月 31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5,705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490 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3.10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 5 年。行权安排如
下: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 行权安排 有效期
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12 个月 50%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
一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12 个月 50%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
二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新湖中宝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新湖中宝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新湖
中宝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新湖中宝所有,新湖中宝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授予登记时,一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授予登记,授予登记
人数比董事会授予人数少 1 人,授予登记数量比授予数量少 50 万份,
除此之外,授予登记情况与董事会授予情况不存在差异。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股
票期权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1、期权简称:新湖中宝期权
2、期权代码(分两次行权):0000000722、0000000723
2、授予登记数量:35,655 万份
3、授予登记人数:489 人。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