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与勤勉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审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赵伟卿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潘孝娜女士为公 司副总裁兼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