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3-0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照
股权比例向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
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是支持子公司发展
的正常经营行为。担保融资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
经营能力,且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将有反担保措施,可以保障公司利
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
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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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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