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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3-05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现项目公司拟向部分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97,000 万元,资助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1、公司部分项目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

发,鉴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的特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

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合作项目取得预售款项后,项目公司将在充

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

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为提高上述事项的实施效率,同意下列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合

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297,000 万元,资

助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年利率不超过 6%,具体金额预计如

下:
  项目公司名称       合作项目         股权比例      向合作方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亿
                                    公司   合作方         元)

 上海中瀚置业有    青蓝国际二期     65%     35%           8
       限公司
 上海新湖房地产    新湖明珠城三期   63%     37%           19
   开发有限公司          四标
 南通启阳建设开      海上明珠城     50%     50%           1
     发有限公司
 乐清新湖联合置      金溪花园       65%     35%          1.5
     业有限公司
 温岭锦辉置业有      玖珑春晓       51%     49%          0.2
       限公司



    2、在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房产”)

    绿城房产系公司青蓝国际二期、新湖明珠城三期四标、海上明珠

城项目合作方,直接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上

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95%、34.65%的股权,间接持有南通启

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绿城房产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6 日,注册资本 100 亿元,法定代

表人张亚东,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0

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绿城房产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082.41         825.09            375.93        39.89



    (二)上海致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韬置业”)

    致韬置业系公司青蓝国际二期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 1.05%的股权。

    致韬置业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注册资本 1,552.12 万元,法

定代表人赖圣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47 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房地产营销策划、

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致韬置业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54.62        1,551.82             0             0.23



    (三)上海致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遥置业”)

    致遥置业系公司新湖明珠城三期四标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5%的股权。

    致遥置业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注册资本 550 万元,法定代

表人赖圣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17 室,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致遥置业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55,005.74         -10.41             0              3.58



    (四)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

    杭州联合系公司金溪花园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乐清

新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35%的股权。

    杭州联合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23 日,注册资本 2 亿元,法定代

表人胡迎祥,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 486 号 8 楼,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叁级)及咨询。服务:房屋出租,房屋拆迁,室

内外装饰工程承包。

    杭州联合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5.42           10.32            2.63             0.49



    (五)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

    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

锦辉置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 1996 年 8 月 22 日,注册资本 311,144.389 万

元,法定代表人戚金兴,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 38 号,经营范

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期(2021 年 9 月末/2021 年前三

季度)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988.37          309.45          244.36        22.70

    以上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三、 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

    1、财务资助额度:合作项目在账资金扣除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需归还融资款项等后形成富余资金,项目公司将在富余资金范围内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上限根据项目富余资金以及合作方

在项目中的股权比例计算。

    2、财务资助的担保:项目公司、公司及合作方将明确约定归还

财务资助款项的义务由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

    3、财务资助的偿还:如项目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因需追加投

资等出现资金缺口时,公司与合作方将按股权比例及时偿还借款并补

足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利润分配时抵减已由合作方提前调用且未偿

还的财务资助金额。

    以上措施将使得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

   四、 董事会意见

    项目公司向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提高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

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

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项目公司在充分保证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按照

股权比例向合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

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