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3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
整体环境,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
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及公司
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同意上述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
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对公司特许经营的学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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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
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在 2021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年度审计任务。
公司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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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该薪酬,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提交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特别是其中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认为此次修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符合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行业形势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本次修
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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